各系、各部门: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4年9月18日
附件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主要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计的实验课程的教学。实验教学管理包括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运行管理、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与评估、实验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院(系)、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规定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和考核方式等内容。由各院(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院(系)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各院(系)须组织专家对该实验课程与实验目标的关系、师资状况、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在教务处备案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实验教材(指导书)的选定与编写、实验主讲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教学的组织、实验教学的内容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一)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
1.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按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经学校组织审定并批准后实施。
2.实验教学大纲须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反映学科前沿知识,将最新研究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
(二)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验的目的与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
2.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能力要求,明确需要验证的基本理论、训练使用的仪器设备、掌握基本的实验测试技术与方法。
3.按照实验项目规定进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4.明确实验指导人员的配置与要求,规定须遵守的实验教学文件,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5.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实验课程须有独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
(一)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二)实验教材应优先考虑部优、省优教材,鼓励各院(系)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讲义)。实验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
(三)实验教材(指导书)编写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实验课主讲教师的选聘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配备工作。
(一)实验课主讲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能认真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具有良好的教风。
2.对学生严格管理,具备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精神。
3.实验课主讲教师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4.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原则上须在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独立指导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须进行试讲、试做,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和有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
(二)实验室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熟练运用实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掌握常用仪器的原理、操作和调整技能。
2.新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3.实验室技术人员须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各院(系)、实验中心(室)根据教务处关于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统一安排,确定实验教学进度,编排实验教学课表,经院长(系主任)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同时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
(一)各实验中心(室)根据现有的仪器设备台(套)数,合理安排实验组数和循环方式。
(二)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认真备课,准备好实验教学教案(讲义),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教学用具(包括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
(三)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同时做好实验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项目须进行预做,否则不能开设。
(四)教师应提前一周左右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情况不合格,不得进行实验。
(五)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应由实验课主讲教师负责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各教学实验中心(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摆放标准、规范,并张贴规章制度。
2.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情况,确保正常运作。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须经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剧毒、易制毒及贵重药品和器材须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组织。
(一)所有实验项目须严格按实验教学课表的时间开设。新增或更改的实验项目,须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
(二)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对无故缺课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实验课的考核资格。因故请假缺课的学生,应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记。
(三)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教师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
(四)学生要遵守实验室规则,服从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
(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低值易耗品。
(六)实验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册。
(七)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书写整洁。指导教师在批改实验报告时,要评分登记,不得以“阅”字代替批改。多次不交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考试或考查。
(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借出或挪作他用。确需外借的,须经院长(系主任)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验收。
(九)教师要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创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提高综合性、创新型实验比例。
(十)实验教学人员须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完成情况表及分类统计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
(一)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实验教师应按规定的实验教学课时精心编排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二)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基本、综合、设计和创新等类型。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包括实验教学常规性工作检查、实验课考核与成绩的管理、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等。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常规性工作检查。
(一)学校定期组织的实验教学检查包括开学前的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实验教学检查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等。
(二)各院(系)、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做好检查记录,教务处对检查记录进行抽查。
(三)各院(系)、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它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开支合理,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考核的项目主要包括实验操作过程(预习、操作、结束等环节)、实验报告、笔试、操作考核等。实验课程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勤、实验预习、实验理论、操作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和实验态度等方面。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理论知识部分采取笔试形式,实验部分采取操作考核等形式。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成绩评定标准。
(一)实验课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
(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总成绩中,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总成绩计算公式为实验总成绩=平时成绩60 %+期末考核成绩40 %;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应进行结束考试,结合平时成绩计算出总成绩,各院(系)根据实验的特点而定。
(三)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实验预习、操作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和实验态度等方面评定。指导教师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以每次的实验报告为重要依据,在学生的每一份实验报告上给出一个综合成绩(100分制),平时每次实验综合成绩相加除以实验次数得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计算公式:平时成绩=平时实验总成绩÷实验次数。
(四)期末考核成绩包括笔试、实验操作考试。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理论知识部分的考核,应视实验课程的具体情况而定。理论考试为笔试(100分制),考试内容包含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方法、实验现象、注意事项、实验结果评价、实验方案设计等。实验操作考试由指导教师事先确定好实验题目,学生抽签定题进行考试,学生在规定时间(1-2小时)内完成所抽实验题目规定的实验内容。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考试中的动手能力、操作水平、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过程记录的质量,做出成绩评定。
(五)成绩的评定和登记。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应按占该课程总课时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进行最终登记。
(六)考试时间。在理论课考试前1-2周,或实验课结束后1-2周内进行。
(七)实验课考试一般不得缺考,期终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无故缺考者原则上不予补考,确有认错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对有正当理由和手续申请缓考的须从严掌握,待补考后按正常考核办法确定总成绩,若补考后不及格者,可视情况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一)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突出特色,注重效果的原则,评价的范围是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实验教学内容。
(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组织与方法
1.学校每学期组织各院(系)、职能部门等对实验中心(室)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内容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打分。
2.检查采取实地查看,检查资料,与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座谈等方式进行。
(三)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相关院(系)须在评价后两周内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学校将在下一个实验教学检查工作阶段重新进行评估。对连续2次以上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含2次)的,学校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对评价结论为优秀的实验教学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五章 实验教学基本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基本建设包含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须与学科专业建设、实验课程建设相匹配,注重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要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组织好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
(一)实验室按照满足教学需要、分步实施、资源共享、软硬件同步的原则进行建设。
(二)实验室建设须经申请、专家论证、批准立项、计划审核、计划实施、验收等过程。
1.院(系)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本科教学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后,提出立项申请。
2.学校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院(系)根据评审反馈意见修改申请,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再次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
3.组织实施。
4.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一)实验教学队伍由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兼职实验教师组成。专职实验教师队伍必须达到实验教学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硕士、博士学历要占到一定的比例。
(二)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要纳入到全校师资队伍建设统一规划,要注重队伍的结构与层次,科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队伍与教师队伍同步协调发展。
(三)鼓励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各院(系)要组织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定期轮流到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
(四)各实验室要制定各类人员培养计划,经院(系)、中心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统筹安排。
(五)学校鼓励实验室人员积极参与实验技术的开发,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实验教学、实验方法、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再开发、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开展专项研究。
(六)专职实验教师与普通教师具有相同待遇,可直接参与教师岗位的评聘。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着重突出实验技能和实际工作业绩。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
(一)各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健全本实验中心(室)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学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验教师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使用办法、安全保卫工作等管理制度。
(二)根据实验教学发展与建设规划,组织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论证和验收,制定本中心(室)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细则,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建设。
(一)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二)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1.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
2.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
3.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课表、实验课记录、实验报告样本、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
4.其他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实验项目统计报表、仪器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
5.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的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记录、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6.历年(届)学生实验报告、成绩表。
第六章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简称“三性”实验)课程范围。
(一)学校教学计划中单列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建设课程范畴。
(二)专业主干实验课程必须开设有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原则上要求实验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实验课程,在保证实验项目100%开出的前提下,都要开出“三性”实验。“三性”实验学时数要达到开设实验总学时数的70%以上。
(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专业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属于“三性”实验的建设课程范畴。
第二十五条“三性”实验项目的管理。
(一)“三性”实验项目的认定程序。
1.任课教师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以及专业培养目标,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提出实验题目和目的要求,主要训练内容及方法,并根据现有仪器设备、师资、场地、时间、所需经费等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2.各院(系)、实验中心(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院长(系主任)根据评审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4.院(系)将审核通过的“三性”实验项目各项资料报教务处备案后,开始组织实施。
(二)“三性”实验的项目管理
1.学生预习、准备和制定实验方案。
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实验任务查阅资料,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确定实验方案,或根据规定的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步骤。相关实验中心(室)要为学生了解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情况创造条件。
2.学生拟定实验方案。
以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写成书面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文献查阅(综述)、理论分析或研究、实验方案(目的、设备、方法、步骤等)。书面方案须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指导教师在审查学生拟定的实验方案时,如有必要应会同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教师共同讨论其可行性和安全性,甚至由实验教师组织试做。
3.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着重引导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和技能用来解决实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多用启发式教学,重视对实验结果的讨论。
4.书写实验报告。
指导学生写出高质量的实验报告。要求学生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数据的处理、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等方面写出报告。对理论上有创新或有工程实用价值的成果,指导教师要鼓励和指导学生写出学术论文予以公开发表。
5.教学小结。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三性”实验项目时要进行小结。分析实验情况与效果,说明学生参与情况、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学生对实验的兴趣与积极性、学时数及实验创新点以及今后改进之处。同时要注意收集优秀的实验报告和完成的实验成果。
第二十六条“三性”实验项目中的管理职责。
(一)各院(系)、实验中心(室)在实验教学建设中,要有“三性”实验项目的建设规划。在完善实验室硬件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和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保障和促进“三性”实验的实施。
(二)每学期开学初,各院(系)要将本学期开设的“三性”实验项目汇总表、审批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设计方案、实验报告(样表)等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中心(室)对“三性”实验项目开设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做好各种资料保存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三性”实验经费的审定工作。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院(系)的“三性”实验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三性”实验学时数与成绩管理。
(一)学时数应包含在实验总学时内,不另加学时。学时不够时可以压缩原有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学时数。
(二)综合性实验成绩总分以100分计,其中实验准备占30%,实验操作占40%,其它占30%。设计性、创新实验成绩以100分计,其中实验设计(方案制订)占40%,实验准备占15%,实验操作占25%,其它占2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陕西学前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