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3年9月23日
附件1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主管院长、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逐级负责、逐级检查、逐级汇报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和相关系配合。
第五条 各系主任是该系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所在一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要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各系应根据本系实验室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技术安全
第七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切实做好存储处理、妥善保管,并详细记录。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四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及校内报警电话;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固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文件精神,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保卫处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系主管领导负责本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
(一)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系(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各系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各单位购买所需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审批。
(二)各单位在购买其余危险化学品前,应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必须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二条 各系(所)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计量、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和保险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库存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八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不得私自保存,不得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得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各系(所)每年底应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统计说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确保账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定期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