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维修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负责全院设备日常维修事务的处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维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接收各单位的设备维修报告,对报修设备故障进行鉴定,并提出修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洽谈修理报价,经分管处长批准后办理修理事宜。
2、负责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修理设备和设备送校外修理手续的办理,应督促并保证设备按期修复返校。
3、参与设备修复后的验收鉴定,办理相关修理费用报销手续。
4、经常深入实验室,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5、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参与报失仪器的调查工作。
三、设备维修的方式:
1、自修:校内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
2、内修:由校内非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参加的修理。
3、来校修:聘请校外有关修理专业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来校内修理。
4、校外修:设备送校外有关商家或厂家修理。
四、各实验室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室自行修理。本实验室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报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
五、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校内有能力修理的,尽量按排内修。更换零、配件据实报销,修理劳务费由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核实后发给参与修理的人员。其费用为外修费用的50%。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对各系实验人员自行修理的仪器要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实验室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六、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或更换,切勿延误。否则,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实验室在学期结束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要全面了解情况,协助各实验室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十、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需要的零配件采购,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同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再将新增加的附件建好有关帐目。
十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设备维修管理关,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悖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