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院、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学院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院、系(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四、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学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专业、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五、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实验室按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
2.专业实验室按学科或专业设置。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实验中心。
4.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5.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院批准再独立建制。
6.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无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学院的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2.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
3.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和职称比例应满足实验室评估标准。
4.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
七、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要有饱满的科研、科技开发项目和经费;同时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设计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它实验室成员。
3.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职称。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5.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八、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都要经过论证。
1.首先由各系提出申请报告,交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然后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经论证后的结果报主管院长批准,并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函以公文形式予以确认。
2.基础课实验室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组织论证;专业实验室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论证;科研实验室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论证。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本条例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