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层次,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对全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决策的机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2.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并提出意见。
4.对实验教学课堂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论证报告。
6.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议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7.审定实验室效益评估标准和办法。
8.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9.完成其他与实验室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织:
1.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富有经验、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管理干部、技术专家和教师组成。
2.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
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处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分管院长提出解聘,并按程序补聘新成员。
5.建立院、系两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系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承担系级层次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